李根山案庭审第二天:把李根山扳倒,谁的受益最多?
李根山公正判决
2021年8月22日,宁夏中卫沙坡头人民法院,李根山案庭审进入第二天。头一天晚上,法官审理到了九点半才勉强休庭,要过堂的事太多了,要走的程序太繁琐了,所以,昨天早上,法官要求8点半就得开庭。
但即使这样勤奋,昨天的审理也是熬到了晚上十一点半,参与现场开庭的所有人,晚饭都没有得吃。早知道如此艰难,我应当从甘肃定西拉一车土豆,煮熟了,送到法庭上。
昨天早上天气倒是晴朗了起来,我也买了火车票,准备晚上回老家甘肃定西了,家里的、家乡的土豆非常需要我。尤其是这几天,“土豆罗翔”的名号借着李根山,有了些小传播之后,我们本地的“网红”包装推广公司,想要邀请我开启“吃播土豆”的新业务。明天就要上妆试镜,所以,我在宁夏中卫能做的事,也就不会太多了。
此后,估计要请中国政法大学的那位也叫罗翔的著名网红教授,出场关注李根山案件,并给出附有法律知识的表态了。
支持李根山公正判决
因为要走了,所以一晚上都没睡着,我所寄宿的小旅馆,因为太过便宜了,散发出来的味道都不太好闻,传出来的声音都不太好听。趁着一个晚上没有睡意,我好好静下心来,像颗“计算机面前的小土豆”那样,好好地思考了一下,把李根山扳倒搞臭,究竟对什么人最有利?这样才可能分析出,宁夏中卫使出浑身的劲儿,这么煞费苦心地创造这个案件的内在原因,到底是什么?
01
交通意外撞伤一只黄羊,与故意撞死一只黄羊,哪个罪过更大
李根山案件的关键,就是2019年12月份那个谁也记不清具体日期的巡山。那天晚上,共有六个人参与了巡山,三个人一台车。牛海波驾驶一台车,车上坐着徐国祥、李根山;詹龙驾驶另一台车,车上坐着郭华、周波,以及两条细狗。
他们接通知汇合之后不久,就分头开始巡山了。按照李根山的说法,“我们民间野保志愿者,没有资金,也没有执法权,我们只有巡护、扭送、救治这方面的权利。我们参与的人,也都是自愿的,没有谁能命令谁。我们巡山,主要的办法是采用惊扰的方式,让盗猎分子无法顺利猎杀野生动物。如果正面遇上了盗猎分子,我们多半以劝说教育为主。如果对方跑了,猎狗无人照管,我们会报警,在警方到来之前将其收留,如果警方迟迟不来,我们会找时间送到警方那去。”
李根山某次巡护事件
李根山说他有个习惯,无论坐什么车,都是坐在后排座位。牛海波开着车,在路上,正前方,出现了一只黄羊。牛海波来不及刹车,撞上了这只黄羊,并将黄羊撞伤了。
牛海波说,他和徐国祥李根山下车查看,发现黄羊还活着。李根山当年作为退伍兵,参加过侦察基本技术培训班,因此,他下车后马上查看了现场。他发现现场道路比较直,汽车没有故意拐弯等动作,因此,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,导致了黄羊受伤。出于慈悲,他们决定将黄羊带回去养伤。
徐国祥家在农村,又一直靠养狗和鸽子和谋生,有一定的条件,因此,这只黄羊,就送到了徐国祥家里。第二天,徐国祥打电话说,这只黄羊死了,然后将这只黄羊剥了皮,肉就分吃了。
稍微明白基本法理的人就知道,牛海波作为驾驶员,如果他陈述时明确表示这是一场意外事故,而且当时也没有直接致死,那么,他的“罪过”应当就不会太高。
至少比明确表示他就是主观故意地开车直接撞死黄羊,其严重性要小很高。世界上有多少人,费尽心机要把故意杀人伪装成了意外事故。而牛海波却非常奇怪,他的供述中,一再说,是自己看到了路上出现黄羊之后,主观故意撞向了黄羊。
按照李根山的说法,宁夏中卫周边的荒野,盗猎的人都是用狗和枪什么的,没有人把车当作盗猎主要工具,通过撞羊来“打猎”。
李根山公正判决
因为荒野上道路很少,而黄羊不可能只出现在道路上等着车撞。无论是从盗猎常识,还是从当时的真实情况来看,这场导致黄羊最终死去的事件,更像是一场意外事故。
但牛海波最为奇怪的是,他在供述中多次非常坚决地表示这是他故意撞向的。当然,这样的表述有个前提,他只是“从犯”,是李根山下命令让他撞的。他只是忠实地执行了李根山的命令。他在供述时有这样的场景:“我回头问李根山:‘是黄羊,撞不撞?’李根山说:‘(你)想撞就撞。’”
显然,如果只是交通事故,这个事件无法与李根山相关。只有变成直接故意的撞击行为,才可能与李根山关联。关联之后,表面上看,牛海波的犯罪严重性是加大了,但他又仍旧可以减轻了,因为他把自己描述成了听从李根山的指令,只是遵照执行,这样,他的严重性又可降低了。
唯有如此,才可能让李根山成为本案的策划人、组织者和指使人。
但如果真是如此,那么牛海波一定“中计”了,或者被某些人诱导了,最后又被某些人出卖了。把罪过往李根山身上推的同时,罪过同时也重重地压在了他身上。只有还原了客观真相,才有可能真正地得到“宽大处理”。
02
承认自己其他罪行,为什么不怕“数罪并罚”
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特别奇怪的特点,就是很多人与李根山毫无关联,甚至互相之间都不认识,但也一样被当成了李根山同案犯同庭审讯。
当然,有些人还是多少有些关联的,其中关联最大的就是徐国祥。很明显,徐国祥在本案中才是个关键人物。从法庭上宣读的公诉人起诉意见来看,徐国祥应当一直就是个盗猎分子。有一段时间,李根山因为早年与他相识,想争取他成为反盗猎成员,一起“行善做好事”,试图将其策反、转化。
可李根山没想到的是,另外一股力量在更聪明地转化徐国祥。
在沙坡头法院的庭审事实表明,徐国祥组织了多起盗猎活动,但在法庭上都显然被有意地忽略。
唯独他与李根山一起巡山的那个晚上,共同乘坐牛海波的车,牛海波驾车撞伤黄羊的那个事件,则被刻意放大了。“羊与羊如果都不平等,人与人怎么可能平等?”
更重要的是,由于他身处事件之中,他的供述甚至可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。
观察表明,“李根山同案犯”中,徐国祥涉及的多起盗猎案件,詹龙涉及的“非法经营罪”,张玉涉及的“毁灭证据罪”,牛海波涉及的“走失猎狗罪”,都可能与其他的罪过联动,“数罪并罚”。但有意思的是,他们的这些罪过,似乎都没有引发足够的官方重视。
那么唯一有可能给出的解释就是,这是一场“交易”。用此人其他的罪行,来交易此人与李根山一起的“罪行”。这样,只要此人在与李根山相关的罪行被确认了、加重了,那么,李根山也就可以被确认并重判了。
警方、控方如果一定要坐实李根山,那么,最好的办法,是坐实与李根山案件相关的人员,并强行关联所有人都要与李根山有关系。这时候,如果给出这样的“交易”,那么,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?我们可以模拟一下。
某方:如果你承认了与李根山一起共同犯了严重的罪过,那么,我们就可以减轻你的处罚。你所犯的其他的罪行,就可以忽略不论。
当事人:我不知道,我要怎么做?
某方:你只需要在与李根山的案件中明确承认罪行就行。然后在“认罪认罚具结书”上签字就好。
当事人:好的,只要能让我轻判,让我做什么我就可以做什么。
可惜,这些做交易的人不知道,当他们决定牺牲其他人时,他们也保全不了自己,甚至因此得到了更严厉的惩罚。
当真正的判决下来,他们会发现,此前某些机关的承诺,其实是一次重大的欺骗。这些人,一次又一次,一轮又一轮地,成为了被欺凌和被侮辱的人。他们后悔,但总是悔之晚矣。
03
案件靠证据,还是靠“口供”
2020年9月9日起,正确地说,应当是2020年9月8日晚上11点之后,到今天,宁夏中卫的警方,为了李根山案件,至少抓捕了十二人。
通过连续审讯这些“犯罪嫌疑人”,并录下了多次口供和笔录。
当然,警方也对“犯罪现场”进行了勘验,对有关书证、物证进行了采集,对一些物品还委托了鉴定。
可从当庭呈现的证据来看,能够证明李根山有罪的,基本上都是其他人的“口供”。
李根山公正判决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
重证据、重调查研究、不轻信口供原则: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
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;
(二)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;
(三)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。
也就是说,要想证明李根山有罪,最好的办法,是有非常直接的证据,也就是李根山所说的:“捉贼捉赃,捉奸抓双”。如果没有直接的、闭环的、确定的证据,那么,稍微好一点儿的,是“犯罪嫌疑人”自己的“口述实录”,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,其证据的有效性就会比较低。
而在“李根山案件”中,与李根山直接相关的证据比较匮乏,最富足的是“其他嫌疑人的证词”,也就是说,能否证明李根山有罪,是牛海波、徐国祥、郭华等人的证词。更为有意思的是,甚至是来自“污点证人”的证词,比如盗猎分子的证词。
这些证词哪怕有录音也好啊,可惜,没有一个人能够提供录音。
那么,李根山及李根山的辩护人完全有理由怀疑,其他同案犯所有指向李根山的不利证词,都是后来编造的台词。这也就能够解释,为什么需要那么多同案犯,因为,此案不仅想要证明一切都是李根山干的,而且还想证明,李根山是一个犯罪集团的头目。
按照《刑法》第二十六条
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。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,是犯罪集团。对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。
或许,这才是一切的关键和要害所在。如果采用这个“入罪”办法扳倒李根山,那么,对中卫的生态环境肯定没好处,对中卫的社会和谐肯定没好处,对中卫的公益组织发展肯定没好处。
但对宁夏中卫的盗猎分子肯定有好处,对宁夏中卫的其他犯罪分子,也可能有好处;对宁夏中卫的一些渎职、犯罪甚至栽赃陷害的公职人员,也可能有好处。
到庭审结束,李根山坚决不认罪。就如李根山所说:“现在情况是,你公安机关不接报警,案件积压,反过来说我寻衅滋事,这不合法。你盗猎分子带着猎狗到处打猎,我们去制止,反过来说我们志愿者做保护的行为是寻衅滋事,然后法律还支持他,那这个世界就太没天理了。”
李根山在收电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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